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冠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良
被 告 添福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
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
房
屋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8,80
0 元(即
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違約金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
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