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吳翠恆
被 告 廣兆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雄
金盧月珠
金楊冊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
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准予分割,
是以原告主張伊就
上開土地
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
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4,13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90.98㎡×公告土地現值7,8
00元/㎡×原告權利範圍5/60=254,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