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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吳翠恆 被   告 廣兆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金盧月珠       金楊冊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 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4,13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90.98㎡×公告土地現值7,8 00元/㎡×原告權利範圍5/60=254,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