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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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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原告與被告洪美金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100元(計 算式:1,500,000元+8,501,100元=10,001,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