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怡伶
原告與
被告洪美金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1,100元(計
算式:1,500,000元+8,501,100元=10,001,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