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被   告 立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能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29.54平方公尺 )交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168元 (計算式:29.54㎡×公告土地現值19,200元/㎡=567,168元, 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至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 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7,16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