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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烽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夏蘇阿菊       陳蘇華       黃蘇綉語       蘇坤龍       蘇坤茂       蘇坤明       蘇坤泉       蘇啟清       蘇進福       蘇進添       蘇文龍       蘇政豪       蘇建榮       李美玉       蘇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35,000元【計算式:(688-4地號面積9㎡×公告土 地現值30,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689地號面積161㎡ ×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2)+(690地號 面積125㎡×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2)+ (702地號面積120㎡×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原告權利範 圍1/42)=3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