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余政道
葉家勇
毛凡甫
楊士弘
黃俊揚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864,000元(計算式:840,000元+882,000元+378,000元+1,13
4,000元+630,000元=3,8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