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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余政道       葉家勇       毛凡甫       楊士弘       黃俊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漢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864,000元(計算式:840,000元+882,000元+378,000元+1,13 4,000元+630,000元=3,8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