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易三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