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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易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