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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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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蔡弘茂 原告與被告岡山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 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