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 告 葉雅強
葉晉嘉
葉怡卿
璞譽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葉雅強
原 告 弘懋輔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怡卿
被 告 環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第77
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民國11
0 年11月3 日股東臨時會所為修正章程案、改選全體董監事之決
議應予撤銷;被告於110 年11月22日股東臨時會所為修正章程案
、改選全體董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經核該二次股東臨時會之召
開日期不同,亦
非同一決議,應屬各自獨立之訴訟標的,且經濟
利益並非同一,亦無競合或選擇之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
計算。又原告之請求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
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
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2 次=
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