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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