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詠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慶安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劉子豪律師
陳永群律師
原告與
被告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9,
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