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隋樂圓
項家莉
隋昱德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文陽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真
被 告 尤炯仁
趙永盛
上四人共同
李榮唐律師
吳啓源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呂明龍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本件應由林妤真為
被告甲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依
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甲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李金旆變更為林妤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可稽,茲因林妤真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命林妤真為甲乙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如對本裁定關於承受訴訟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