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鍾詠丞即將宸汽車商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匠神汽車有限公司、王振龍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