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78號
清 算 人 葉雪如
上訴人與葉綺馨即龍華旅館、張淑玲即龍華精神護理之家、陳猛因110年度訴字第278號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72,340元(計算式:面積4,381.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6,572,34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9,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