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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張景堯破產管理人       張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岡山稽徵所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以財高國稅岡營字第10927550 62號函檢送之閤順有限公司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 債表所示,該公司108年度之資產淨值即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 同)24,232,795元,實收資本總額為18,000,000元,則上訴人主 張終止借名登記之原始出資價值現為1480,893元【計算式:24,2 32,795元÷18,000,000元×1,100,000元=1,480,893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480,8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奕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