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被   告 富駿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霆境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1日送達予 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