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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天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中 被   告 許秉洋即蔗香鴨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4 月19日送達予 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