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大綜針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如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清水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萬5,747元(見本院卷二第2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萬2,979元,仍應補繳裁判費3萬6,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