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陳慧眞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俊彥
訴訟代理人 劉怡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就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說明書上之「騎縫章」印文認有再予
勘驗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