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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模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宇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欽中、趙欽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87,1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