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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魏嘉玉
訴訟
代理人
姜讚裕
律師
被 告
李春美
川江
不動產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