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新祥興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93,0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869,622元之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暨假執行宣告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即原告之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69,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