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嶸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2,5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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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占用面積207㎡=1,759,500元 |
| | 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占用面積200㎡=1,7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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