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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瑞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黃海清 
            黃子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