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82號
即 原 告 瑞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黃海清、黃子庭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24,4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