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核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