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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訴訟代理人  游永峰 
被      告 
反訴原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