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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0號
上訴人與林錦標、林錦發 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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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