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王獻樟
被 告 京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進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
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
,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