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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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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王獻樟 被   告 京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 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