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被 告 王亦傑
張嘉緯
世谷貿易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之金額「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拾伍元」應更正為「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㈩、⑴段已詳列
被告王亦傑、張嘉緯應連帶賠償4,386,25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之計算式,
是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之金額「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拾伍元」顯然誤寫,應更正為「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爰依原告112年2月16日
聲請狀,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