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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王亦傑 



            張嘉緯 


            世谷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郭宗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金額「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拾伍元」應更正為「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㈩、⑴段已詳列被告王亦傑、張嘉緯應連帶賠償4,386,2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計算式,是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之金額「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拾伍元」顯然誤寫,應更正為「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爰依原告112年2月16日聲請狀,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