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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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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佳  
原      告  游富明  
            陳秋琴  
            游惟涵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黄翊勛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