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被 告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主文不利於上訴人即
被告部分有兩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參萬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110年7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物品返還原告。」然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標的金額,僅有第一項之金額,並請本院裁定命補繳
裁判費。
是以,上訴人應僅對第一項敗訴之金額上訴,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6,84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