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訴人與詠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僅對定期給付部分為上訴,已脫離其本為附帶請求之性質,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600,000(計算式:80,000元/月×120月(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算,因上訴人未陳述
迄日,則其
存續期間應已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規定,而以10年即120月計算)=9,600,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144,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