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張淑娟
陳俊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11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47,5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6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