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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張淑娟 

            陳俊智 
上訴人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遠 
            臺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道基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曙州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2月4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