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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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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維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浴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繹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 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 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1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9,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