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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阿舍企業社
法定
代理人
顧美勝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
律師
被 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15日下午5時
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
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