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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阿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顧美勝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律師
被      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15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