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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佐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文昭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00,000元【即兩造就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 面積1,314.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及其上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路○○號(權利範圍全部)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一棟 之買賣總價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