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佐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銀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林文昭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00,000元【即
兩造就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
面積1,314.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分之1 )及其上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路○○號(權利範圍全部)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一棟
之買賣總價金】,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