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金銲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銘 代 理 人 蕭炳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0月1 日遺失附表 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 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除 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聲 請人於109 年12月16日依規定聲請後,於109 年12月18日公 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之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是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 款 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大鎪科技│金銲王科│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28,350元 │109年10月6日│WM0000000 │ │ │股份有限│技有限公│業銀行仁武│ │ │ │ │ │ │公司陳林│司 │分行 │ │ │ │ │ │ │山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