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吳俞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下稱
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
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09年7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
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20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
嗣經聲請人於109年6
月30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9年7月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
網站,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
上開民事裁定、
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揭公
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
12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股票│1 │787 │
├──┼─────────────┼───────┼──┼──┼──┤
│00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1 │603 │
├──┼─────────────┼───────┼──┼──┼──┤
│00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1 │664 │
├──┼─────────────┼───────┼──┼──┼──┤
│00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1 │3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