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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吳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09年7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20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9年6 月30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9年7月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 網站,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 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 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 12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股票│1 │787 │ ├──┼─────────────┼───────┼──┼──┼──┤ │00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1 │603 │ ├──┼─────────────┼───────┼──┼──┼──┤ │00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1 │664 │ ├──┼─────────────┼───────┼──┼──┼──┤ │00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1 │3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