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林陳美雪
代 理 人 紀麗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90張,發覺遺失
,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
上開
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刊登本院網站,現申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26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2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9年11月3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9年11月13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經本院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在案,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
,亦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
依職權
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
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
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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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同109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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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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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425 │股票│72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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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940 │股票│18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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