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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金承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惠 訴訟代理人 李雅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8月13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號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 │001 │金承昱│華南商│000000000000│7,875元 │108年10月31日 │FD0000000 │ │ │企業有│業銀行│ │ │ │ │ │ │限公司│仁武分│ │ │ │ │ │ │黃筱惠│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