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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王鎰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 年 度司催字第28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 年12 月8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 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4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無 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4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12月 8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永 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 │股票│1 │773 │ ├──┼──────────┼─────────┼──┼──┼──┤ │004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000-0 │股票│1 │19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