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奧斯卡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祥 訴訟代理人 高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9年 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裁定公告,本院於110 年1月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 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 ,並提出公告1份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 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奧斯卡│南宏工│永豐商業│00000000000000│88,866元 │109年8月31日 │0000000 │ │ │寵物股│藝有限│銀行北高│ │ │ │ │ │ │份有限│公司 │雄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 │ │陳安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