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亘谷電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義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遺失附表所示
之支票1 紙(下稱
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2日以11
0 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
人於110 年3 月31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 年4 月1 日
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110 年7
月6 日提出
本件聲請,尚未逾3 個月,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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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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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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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銀│海軍馬│臺灣銀│0000000000000 │530,000元 │107年10月2日│FA0000000 │
│ │行左營│公後勤│行左營│ │ │ │ │
│ │分行蕭│支援指│分行 │ │ │ │ │
│ │明信 │揮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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