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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亘谷電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義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遺失附表所示 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 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2日以11 0 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 人於110 年3 月31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 年4 月1 日 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110 年7 月6 日提出本件聲請,尚未逾3 個月,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001 │臺灣銀│海軍馬│臺灣銀│0000000000000 │530,000元 │107年10月2日│FA0000000 │ │ │行左營│公後勤│行左營│ │ │ │ │ │ │分行蕭│支援指│分行 │ │ │ │ │ │ │明信 │揮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