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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陳彥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年 度司催字第3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月8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 權利,顯見此證券2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2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 年1 月8 日刊 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駐龍精密機 械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函文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0 年6 月8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 1 │駐龍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0│股票│1 │10,000│ ├──┼─────────────┼───────┼──┼──┼───┤ │ 2 │駐龍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0│股票│1 │1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