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京茂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瑛芳 代 理 人 蔡怡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支票1 張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 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10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 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10 年5 月7 日刊登本院網站, 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 6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聚鉑精│京茂機│陽信商業│00000 │40,523元 │109年12月31日 │000000000 │ │ │密科技│電科技│銀行海光│ │ │ │ │ │ │股份有│股份有│分行 │ │ │ │ │ │ │限公司│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