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京茂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瑛芳
代 理 人 蔡怡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支票1 張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
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10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
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10 年5 月7 日刊登本院網站,
業經調卷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
6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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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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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聚鉑精│京茂機│陽信商業│00000 │40,523元 │109年12月31日 │000000000 │
│ │密科技│電科技│銀行海光│ │ │ │ │
│ │股份有│股份有│分行 │ │ │ │ │
│ │限公司│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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