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聖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明哲
代 理 人 蕭鳳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為投標國防
部軍備局205廠生產責任中心購案,
乃購買取得如附表所示
之高雄銀行北高雄分行支票1張。投標作業完成後,聲請人
取回該支票,
嗣後卻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41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4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
上
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0年3月29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
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
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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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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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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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雄銀行│生產服務│高雄銀行│000000000000│ 40,000元 │109年12月29日 │BDP0000000│
│ │北高雄分│基金- 生│北高雄分│ │ │ │ │
│ │行 │產二○五│行 │ │ │ │ │
│ │陳嘉鳴 │廠409 專│ │ │ │ │ │
│ │ │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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