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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聖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哲 代 理 人 蕭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為投標國防 部軍備局205廠生產責任中心購案,購買取得如附表所示 之高雄銀行北高雄分行支票1張。投標作業完成後,聲請人 取回該支票,後卻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 催字第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 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0年3月29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高雄銀行│生產服務│高雄銀行│000000000000│ 40,000元 │109年12月29日 │BDP0000000│ │ │北高雄分│基金- 生│北高雄分│ │ │ │ │ │ │行 │產二○五│行 │ │ │ │ │ │ │陳嘉鳴 │廠409 專│ │ │ │ │ │ │ │ │戶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