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聖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偉駿
代 理 人 吳俊青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
系
爭支票),經本院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
爭支票確係聲請人所喪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
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4 月13日
具狀聲請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即於同
年月1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聲請人
嗣於110 年9 月14日
以其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
申報權利
等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0 年7 月14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001 │勁電股│聖岡科│華南商業│000000000 │21,090元 │110年1月10日 │QD0000000 │
│ │份有限│技有限│銀行北高│ │ │ │ │
│ │公司 │公司 │雄分行 │ │ │ │ │
│ │林重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