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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聖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偉駿 代 理 人 吳俊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 爭支票確係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 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4 月13日 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即於同 年月1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聲請人嗣於110 年9 月14日 以其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 申報權利等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0 年7 月14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001 │勁電股│聖岡科│華南商業│000000000 │21,090元 │110年1月10日 │QD0000000 │ │ │份有限│技有限│銀行北高│ │ │ │ │ │ │公司 │公司 │雄分行 │ │ │ │ │ │ │林重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