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嘉祥瓦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慶修
訴訟代理人 黃柏盛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4月22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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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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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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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旺村豐│嘉祥瓦│華南商業│000000000000│55,419元 │110年3月10日 │QD0000000 │
│ │彩藝有│斯工業│銀行仁武│ │ │ │ │
│ │限公司│有限公│分行 │ │ │ │ │
│ │陳柏銓│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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