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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嘉祥瓦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修 訴訟代理人 黃柏盛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4月22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64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旺村豐│嘉祥瓦│華南商業│000000000000│55,419元 │110年3月10日 │QD0000000 │ │ │彩藝有│斯工業│銀行仁武│ │ │ │ │ │ │限公司│有限公│分行 │ │ │ │ │ │ │陳柏銓│司 │ │ │ │ │ │ └──┴───┴───┴────┴──────┴─────┴───────┴─────┘